close

  □本報記者陳麗平
  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修改上述規定,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近日在分組審議時,一些常委委員建議,刪除草案上述規定中“可以免除處罰”的內容,對收買婦女、兒童的均要給予刑事處罰。
  對收買行為打擊力度不能太輕
  “我非常贊成這樣修改。”範徐麗泰委員說,因為只要有人買,就會有人去拐賣婦女、兒童。如果市場需求不存在的話,拐賣婦女、兒童無利可圖,就沒有人去拐賣了。雖然有的買家可能是善意的,但實際上是這個市場存在的主要理由,買方應負刑事責任。
  在2014年3月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香港團曾提出議案建議對刑法這一規定作出修改。
  範徐麗泰認為,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有上述善意的行為,從輕、減輕處罰是應該的,但不應免除處罰。“免除處罰”留下一條尾巴,與立法精神不相符。如果我們真的嚴肅處理販賣人口行為,必須要讓買方付出較高代價。建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處三年以下的刑罰。
  範徐麗泰認為,這一條規定實在太輕了,達不到威懾阻嚇作用。
  “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行為,也不能免予處罰。”劉政奎委員也認為,對於收買行為的打擊力度不能太輕。
  陳秀榕委員也附議範徐麗泰的意見,建議加大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力度,打擊買方市場。
  收買被拐兒童者必須付出代價
  “草案將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作為免除處罰的一個依據,是不妥當的。”鄭功成委員說,現在常有報道,兒童在醫院被偷或者在商店被抱走,小孩可能被買家照顧得不錯,但涉及的四位老人、一對夫妻一輩子都痛苦不堪。如果因未虐待而對買家免除處罰,不可能從源頭上制止買賣兒童的行為。因此,對於兒童的買賣行為,不管有沒有虐待,刑法均應該有威懾力。
  龐麗娟委員建議取消“對收買兒童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因為有買才有賣,對買者可以免除處罰,怎麼能斬斷消除拐賣兒童現象?現在實際情況是,收買兒童的大部分人想作為自己的子女收養,通常情況下不會虐待孩子,也不敢阻礙解救兒童。因此,如果作這樣的修改,根本不可能有效阻止這類案件的發生。大部分收買者受不到處罰,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市場就會仍然存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趙東花建議,取消對收買兒童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理由是,拐賣兒童是家庭之痛、社會之患。多年來相關部門下了很大力氣,由於旺盛的買方市場需求,這類犯罪屢打屢發、屢禁不止,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綜合治理,國家應進一步完善收養制度,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務,刑法也有需要修改完善之處。
  “我國的刑法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家庭比較寬容,只要沒有虐待兒童、阻礙解救等行為,買方基本上不會受到處罰。”趙東花說,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我國普法工作尚不夠深入,農村群眾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很多地區對收買婦女兒童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或者有關部門開展解救工作面臨群眾圍攻問題比較突出。1997年刑法規定,對於沒有違背婦女兒童的意願、沒有虐待等,不阻礙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旨在減少暴力抗法行為,也保護了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生命安全。此款規定在當時是符合國情和民意的。但是,隨著我國法治建設步伐的加快和人權保護理念的提出,“買人犯罪”的意識已經深入人心,不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勢必造成他們的僥幸心理,不利於發揮社會正面引導的作用,也不利於有力打擊買方市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進步,建議不妨修改得更徹底一些。將此款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把“兒童”刪掉。
  韓曉武委員也認為,草案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一個很大進步,但還不夠,因為新的規定仍保留了可以免除處罰。只要有“免除”的規定,就意味著買賣婦女、兒童可能不受處罰,現實生活中買方市場就難以抑制。這項規定會繼續造成婦女、兒童的買方市場得不到徹底肅清,客觀上催生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機。因此,建議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規定作徹底修改,只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刪除“免除處罰”,以此明確宣示,收買婦女、兒童就是犯法,必將受到處罰。從而給懷有犯罪意圖的不法分子以更強震懾,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拐賣婦女兒童改為拐賣人口罪
  王明雯委員建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
  她的理由是:一是現行刑法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不能涵蓋新的問題。在現實中人口販運對象並不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年滿14周歲未成年的男性和成年男子。一些地方出現以介紹工作為藉口,把年輕男子強行拐賣或騙到娛樂場所的案件。急需修改刑法,擴大保護範圍,讓法律更加嚴謹。
  二是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根據這份補充議定書,人口販運的對象並不僅僅局限於婦女和兒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所以,應當根據補充議定書的精神修改刑法,儘快將拐賣婦女兒童罪修改為拐賣人口罪。
  王乃坤委員建議增加規定拐賣人口罪,表述為: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理由是,1979年我國刑法曾經規定拐賣人口罪,到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加一個新的罪名,即拐賣婦女兒童罪,同時取消拐賣人口罪。這些年出現新的情況,拐賣成年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甚至形成出售、購買、雇用分工配合的非法產業鏈。相關犯罪行為其實是拐賣人口的行為,但是,由於目前沒有拐賣人口罪,有些地方就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定罪,與實際犯罪行為不符。
  (原標題:刪除草案“可以免除處罰”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qhgggoz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