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9日電 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近日印發《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方案》強調,提高制度執行力,依法從嚴從重查處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堅決遏制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多發勢頭,確保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為深刻吸取晉濟高速公路山西晉城段岩後隧道“3·1”和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簡稱“3·1”事故和“7·19”事故)教訓,堅決遏制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多發勢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六部門聯合制定了《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自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國開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專項行動。
  《方案》明確,通過開展專項行動,集中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四非”違法行為,即未取得運輸許可的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非法駕駛、押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偽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行為,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為未取得運輸許可的車輛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著力從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改裝偽裝、充裝裝卸作業以及道路運輸管理等各個環節強化責任、加大監管力度,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秩序,查處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全力防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
  《方案》要求,嚴厲打擊非法承運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全面排查從事危險化學品充裝和運輸企業、貨物站場及液化氣充裝單位,對照發貨和充裝危化品信息記錄,全面清查並依法取締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企業或單位、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和押運人員。
  《方案》指出,嚴厲打擊違規發貨或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行為。對於向不具有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購買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的企業或單位銷售的,公安部門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4條處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方案》提出,嚴格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非法生產、改裝問題。各地工信、交通運輸、工商、質檢、公安部門對本地機動車生產、改裝、維修企業和物流站場等場所開展明查暗訪,實施突擊清查行動,嚴查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罐式專用車輛罐體、非法改裝偽裝普通貨車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方案》強調,嚴格整治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駕駛人處以罰款、記分,同時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89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處罰;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59條、64條對非法運輸企業及駕駛員、押運人員進行處罰。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及裝載發貨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方案》明確,專項行動從2014年9月開始,到12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2014年9月)。主要任務: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下發本地區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併進行層層動員部署。組織危險化學品充裝、運輸企業進行自查自糾,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裝偽裝、罐體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全部停運,立即拆除、銷毀,恢複原狀。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4年10月1日至11月底)。主要任務:組織深入企業、路面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發現的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行為和未整改的安全隱患,倒查追責、上限處罰。
  (三)總結完善階段(2014年12月)。主要任務:系統總結專項行動工作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嚴管常態機制。  (原標題:六部門部署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行為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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